(一)批复的含义和分类
批复是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
从批复的内容上可分为审批性批复、决定性批复和指示性批复。审批性批复是针对请示机关提出的问题经审核后所作的批示性答复。决定性批复是针对所请求的内容经认真分析研究所作出的决策性答复。批示性批复不仅仅是对请示机关的答复,而且是对管辖系统所作的指示。批复能体现上级机关的意图和权威,请示一经批复,请示单位必须严格遵行。批复是一事一批,它与请示是正式党政公文中唯一一对相互对应的文种。
(二)批复的格式
批复的格式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四部分组成。
1.标题
批复的标题一般采用公文标题常规写法,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略有不同的是,批复往往在标题的主要内容一项中,明确表示对请示事件的意见和态度,如《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其中,“同意”二字就是用来表明态度和意见的。如果不批准请求事项,标题中可以不出现态度和意见,到正文中再表态;如果是答复请求指示的批复,也无须在标题中表态。
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单一,只送呈报请示的机关。
3.正文
批复的正文由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1)开头
开头是批复依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方的请示,二是与请求事项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定。对方的请示是批复最主要的论据,要完整引用请示的标题并加括号注明其请示的发文字号,如《关于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的请示》(财企〔2005〕122号)。上级有关的文件和规定是答复请示的政策和理论依据。可表述为:“根据××关于××的规定,现作如下答复”。必要时,可标引文件名、文件编号和条款序号。如果下级请示的事项在上级文件和规定中找不到依据,这样的文字便不需出现了。
(2)主体
主体也就是批复事项。针对下级请示所发出的指示,作出的批准决定,以及补充的有关内容,都属于批复事项。必须坚持一文一批的原则,不得将若干请示合在一起用列条的方式分别给以答复。如同意请示事项,必要时并可作某些指示;如若不同意,则应简要阐明理由。批复内容文字简练,不作议论。
(3)结尾
结尾即执行要求。对下级执行批复的要求可写在结尾处。一般以规范性词语,如“特此批复”、“专此批复”、“此复”等结束全文。
有的正文结束后,附有附件,附件的具体内容一般放在全文结尾处。
4.落款
落款要标明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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